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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项目现场破碎、加工砂石资源!湖南该地印发《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据获悉,湖南娄底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涟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砂石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严禁以建设项目和生态修复等名义非法采挖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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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项目现场破碎、加工砂石资源!湖南该地印发《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据获悉,湖南娄底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涟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砂石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严禁以建设项目和生态修复等名义非法采挖砂石。

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应当纳入砂石资源交易管理,缴纳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未申报不得开挖砂石资源。 不得在项目现场破碎、加工砂石资源。工程项目开挖砂石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共同负责巡查监管。

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涟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底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涟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涟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调规〔2021〕458号)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有效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是指经依法批准已经取得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及其他相关用地审批手续,需要自行平整或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砂石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严禁以建设项目和生态修复等名义非法采挖砂石。

第三条 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和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可自行用于本工程建设。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应当纳入砂石资源交易管理,缴纳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办完用地手续之后,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分析评估本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需要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需要处置利用的,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报,未申报不得开挖砂石资源。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书面申请并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生态环境、发改、林业、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局、税务、交通运输、畜牧等部门及辖区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查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地勘初步成果,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报告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开挖面积及标高、土石方总量、土石比、项目自用砂石量(不包含商品混凝土砂石使用量)、剩余砂石量等内容,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市发改局(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中可以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提交《价格认定结论书》,并由市发改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费用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将实地查勘情况和已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要求,组织公开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成交确认后,由中标单位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协议;竞得人应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就采挖砂石资源签订交接协议,其存贮成本费用由竞得人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开挖砂石过程中必须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安全。

第八条  不得在项目现场破碎、加工砂石资源。确需破碎、加工砂石资源的,须另行选址,且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程序审批。

第九条 竞得人根据公开交易结果、成交量等内容,向市税务局报备,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名目缴纳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条 工程项目开挖砂石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共同负责巡查监管。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违法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砂石行为进行制止,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施工期间安全综合监管。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监管。市发改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资源价格评估指导,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市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资源处置指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要求组织出让。市公安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资源爆破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区域范围监管,依法查处超批准范围及未批准违法开挖行为。市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区域林地监管,依法查处超范围占用林地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销售监管,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开挖砂石销售行为。市税务局负责依法征税。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中心)、交通运输局等项目审批单位负责开挖区域砂石资源开采进度监管。

第十一条 对在项目施工期间造成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的,由纪委监委、公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对本管理办法出台前已动工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机构补充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报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对于剩余砂石资源数量少,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性不大,或者建设工期紧、需要提前动工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可以参照最近一期同类砂石资源公开交易价格实际成交价执行。

(三)对于剩余砂石资源量较多、或工程施工期限较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不得超过3期),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当缴纳数额的50%,且不得少于500万元;剩余各期平均缴纳,且最后一期应当在工程完工前6个月缴纳完毕。

逾期缴纳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经多次催缴仍然拒不缴纳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参照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标准,按日加收2‰滞纳金。

(四)如招投标手续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经市采碎石行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由政府全资的国资企业进行统一经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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